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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科技学院师德建设与管理条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16 15:01:46 作者:人事处  来源:人事处 浏览次数:439

各直属党组织、校属各单位:

现将《湖南科技学院师德建设与管理条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科技学院

2015年7月16日

湖南科技学院师德建设与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文件精神,明确教师行为规范,激励师德典型,建立师德负面言行清单,惩处师德失范,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条例的适用范围为全校教职工。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坚持价值引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我校教师崇德修身的基本遵循,促进我校教师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坚持师德为上,以立德树人为出发点和立足点,找准我校教师思想的共鸣点,增强我校师德建设的针对性和贴近性,培育高校教师高尚道德情操。

第五条 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我校教师发展诉求和价值愿望,落实我校教师主体地位,激发我校教师的责任感、使命感。

第六条  坚持改进创新,不断探索新时期我校师德建设的规律特点,善于运用我校教师喜闻乐见的方式方法,增强我校师德建设的实际效果。

第七条  坚持以教育为主,建立健全师德宣传、考核、监督、激励、惩处机制,积极引导我校教师自觉遵守师德规范,主动规避师德失范言行。

第三章 师德建设标准

第八条  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师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

第九条  敬业爱生。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己任。恪尽职守,甘于奉献。终身学习,刻苦钻研。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

第十条  教书育人。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学思结合,知行合一,因材施教,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严慈相济,教学相长,诲人不倦。尊重学生个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一条 严谨治学。弘扬科学精神,勇于探索,追求真理,修正错误,精益求精。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团结合作,协同创新。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诚实守信,力戒浮躁。

第十二条  服务社会。勇担社会责任,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类进步服务。传播优秀文化,普及科学知识。热心公益,服务大众。主动参与社会实践,自觉承担社会义务,积极提供专业服务。

第十三条  为人师表。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淡泊名利,志存高远。树立优良学风教风,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正义,引领社会风尚。言行雅正,举止文明。自尊自律,清廉从教,以身作则。自觉抵制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

第四章 师德失范言行清单

第十四条  损害国家利益、违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一)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或以嘲讽、蔑视的口吻谈论党和国家领导人等言行。

(二)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

(三)组织或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四)宣传封建迷信和歪理邪说,参与邪教活动。

(五)其它损害国家利益、违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第十五条  损害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公共道德有严重失范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影响学校声誉。

(二)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影响学校声誉。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

(四)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

(五)体罚学生,或以侮辱、歧视、孤立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

(六)索要或违反规定收受学生或其家长财物。

(七)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八)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九)未经学校批准,利用学校资源违规办学。

(十)其它损害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六条  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或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要求的个体行为

(一)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三)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四)其它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或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要求的个体行为。

第五章 师德建设形式

第十七条  创新师德教育,引导教师树立崇高理想。重点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重视理想信念教育、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创新教育理念、模式和手段。举行新教师入职宣誓仪式和老教师荣休仪式。结合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活动开展师德教育,鼓励广大高校教师参与调查研究、学习考察、挂职锻炼、志愿服务等实践活动,切实增强师德教育效果。

第十八条  注重师德激励,引导教师提升精神境界。完善师德表彰奖励制度,将师德表现作为评奖评优的首要条件。在同等条件下,师德表现突出的,在各类优秀人物评选、各类评奖、教师职务(职称)晋升和岗位聘用、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等评选中优先考虑。开展“师德先进个人”和“师德标兵”评选活动,表彰师德高尚的教师。

第十九条  加强师德宣传,培育重德养德良好风尚。充分利用教师节等重大节庆日、纪念日契机,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站及微博、微信、微电影等新媒体形式,集中宣传学校优秀教师的典型事迹,努力营造崇尚师德、争创师德典型的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二十条  健全师德考核,促进教师提高自身修养。将师德考核作为教师考核的重要内容。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并在教师职务(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

第六章 师德失范言行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有严重师德失范言行并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教师,依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的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撤销教师资格并予以解聘等处分,对涉及违法犯罪的将及时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师德投诉由监察处受理,按下列程序处理,并将处理意见上报学校依法治校工作领导小组讨论:

(一)只接受书面投诉。口头投诉的,应由监察处接待并形成书面记录,由投诉人及记录人签字确认后方可认可。

(二)接到师德问题投诉书面材料后,监察处牵头,教务处、学生处、科研处、人事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相关教学学院总支书记组成联合调查组,组长由监察处负责人担任,寻找相关人证(人证应有书面证词)、物证,调查落实,给出调查结论。

(三)调查结论除联合调查组组长签名外,还应有当事人签名。

(四)监察处负责人结合调查结论给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在查处过程中应持谨慎态度,相关证据应公正严谨,且能构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据资料两年内不得销毁。

第二十四条 拟受到处理的教师如对处理意见不服,可以在处理意见下达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职工权益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学校依法治校工作领导小组,自颁布之日起施行。